政治与历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9浏览次数:1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支持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治与历史学院学生社团为历史文化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组织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协会由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和学院团委共同管理,学院团委负责具体指导历史文化协会日常活动监督指导、成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历史文化协会配备1名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日常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历史文化协会及下设部门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四条  历史文化协会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全面了解协会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内容,并按照要求参加协会相关活动,成员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自由申请加入或退出协会。

第五条  历史文化协会须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协会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协会活动须经全体成员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团委审核、学院党总支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六条  历史文化协会及成员不得开展与协会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历史文化协会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收取成员会费,活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历史文化协会建立新媒体平台或刊物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健全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协会开展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发布的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八条  学院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下拨历史文化协会专项活动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历史文化协会每学年参加学校学生社团评优,评选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创优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优秀学生社团骨干”等优秀个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治与历史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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