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历史学院试卷评阅须知

发布时间:2022-09-08浏览次数:872

政治与历史学院试卷评阅须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确保考试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为课程目标、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提供重要依据,明确评阅教师的责任,加强对考核有关材料归档管理工作,保证试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评卷工作由教学副院长领导组织实施,系主任具体负责。教学委员会和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课程考试(查)成绩(包括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和综合成绩)的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条  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一般应组织集中阅卷,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由一位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

第四条  期末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不少于3项)、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平时成绩的构成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占总评成绩不低于30%。平时成绩评定要有依据,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评定依据。

第五条  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如严重偏离正态分布,学院应要求任课教师提交本课程详尽的学习状态分析报告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试卷必须用红笔批改,在每大题题首的位置写出该大题的得分(加圆圈),各大题分数总和为试卷成绩。选择题、填空题等每小题要有对错标识,标明总体扣分;名词解释、简答、问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论述题等要按照小题标明扣分、应得分;论文或作业、报告等形式的考试成绩写在论文、作业或报告的首页处,应附有评语;以上各类评分分数书写规范,记分清晰,如有更改,须在更改处由评卷教师签名。试卷评阅人原则上应在每份试卷签名。

第七条  评阅试卷要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评等现象。

第八条  教师评卷后,应对试卷(论文)命题适宜度、学生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填写试卷分析报告,以便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质量。

历史学专业应根据认证标准对专业基础课、核心课、拓展课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九条  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将试卷(含作弊学生的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后,连同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考场签到表及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平时成绩记分册等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评阅试卷工作应由任课教师完成,不得将试卷转交他人代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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