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历史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8浏览次数:848

政治与历史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规范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督导员对本院本科课堂教学及本科教学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引导。

第二章  督导员

第三条  成立政治与历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政治与历史学院教学秘书、系主任、专家为成员。

第四条  督导员专家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 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 有丰富的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学术水平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 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和长江师范学院的有关政策、规章

第三章  督导工作范围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包括本科日常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教学研究涉及的各项工作;教学督导以课堂教学为重点。

第六条  课堂教学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一) 检查本科课堂教学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二) 定期听课,帮助任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 听取师生对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其他与本科教学质量相关的工作:

(一) 对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调研,提供参考意见;

(二) 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观摩、经验交流、教学方法研讨;

(三) 参加学院与本科教学相关的重大活动。

第四章  督导工作方式

      第八条  根据本院教学计划,确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按照学院教学委员会确定的重点听课范围组织听课,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及时向任课老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院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每学年不少于16次。

       第十条  采用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教学环节考察、调研和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保持与院教学委员会等的沟通与交流,列席本院本科教学方面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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