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核心环节,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通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可让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同行、领导对自己教学工作的反映,引导教师改革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帮助教师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可为各级领导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决策信息,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奖励评选、工作津贴发放等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全面综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本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含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均属教学质量评价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级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核教务处拟定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意见、审核院(部)制订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解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中的疑难问题等。
第六条 院(部)应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教学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负责制订本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动员和教学信息核对工作,组织开展学生评价、同行评价、院(部)评价,及时反馈和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教学督导员、学生教学信息员对教师教学情况,以及相关学院对编制不在本学院的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信息;组织核对教学信息、安排学生评价的时间地点、计算学生评价成绩、发布评价相关信息等。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负责教学管理系统中学生评教模块的维护、统计学生评价数据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学生评价。由学生从教师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技能、教学效果等方面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对教师进行全方位综合评价。
1.师德师风: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治学严谨,勇于创新;学高身正,敬业自强;遵纪守法,情操高尚。
2.教学态度:备课充分,内容熟练,精神饱满,讲解认真、投入;辅导耐心,批改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及时、细致;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无随意调停课现象;注重师生间的交流,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丰富、系统,信息量大;观点正确、逻辑严密,无知识性错误;知识面宽,理论联系实际,教学针对性强;注意吸收学科新成果,反映学科新进展。
4.教学技能:因材施教,善于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难点讲清,实验操作熟练,指导有方,教学进度安排合理;用普通话教学,声音洪亮,语言清晰流畅,讲述生动;板书工整,计算机辅助教学效果好。
5.教学效果:学生积极思维,教学互动性强,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学到较多知识和能力,收获较大。
第九条 同行评价。由院(部)组织教师按所属学科(专业)、教研室等从职业道德、工作态度、课堂教学和教研教改四个方面按百分制对教师进行相互评价。
1.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学生,关心集体;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工作态度:积极主动接受院(部)或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并认真完成,按时提交教学相关材料;关心院(部)或教研室发展,积极参加院(部)或教研室活动;关心青年教师,积极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与同事团结合作情况好。
3.课堂教学:课前准备充分,教学目标明确、具体,教学内容充实;思路清晰,观点正确,详略得当,表达生动,重点突出,难点讲清;对实验(实训)课操作或技能要领讲解准确,过程简洁明了,演示操作规范、熟练;现场巡回指导认真,辅导学生耐心细致;善于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等有效方法;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计划实施教学,遵守教学纪律,无教学通报与教学事故发生。
4.教研教改:主持、参与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情况。
第十条 院(部)评价。由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从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过程和教研教改四个方面,并参考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提供的教学督导委员、学生教学信息员、其他学院对本院(部)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信息,按百分制对教师进行评价。
1.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学生,关心集体;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工作态度:积极主动接受教学任务并认真完成。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各种教学常规材料。积极参与和关心学生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院(部)组织的教学活动;热心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团结同事。
3.教学过程:每年均为本、专科学生上课,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教学水平高。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布的置、批改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计划实施教学,遵守教学纪律,无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
4.教研教改:主持、参与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教学信息校对。各院(部)组织相关人员于每学期第十三周前,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对本学期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校对(包括教师编号、职称、上课课程、上课班级等),确保评教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宣传动员。各院(部)于每学期第十四周前,根据学校的评教要求和本院(部)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向教师和学生讲明评教的目的意义,使之正确对待评教;组织学生(特别是新生)认真学习《学生网上评教指南》,确保学生评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各院(部) 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根据教务处统筹安排的时间、地点组织学生到学校计算机机房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第十四条 同行评价。各院(部)于每学期第十七周前,召开教师大会,宣讲评教要求,统一组织教师进行同行评价。
第十五条 院(部)评价。各院(部)于每学期第十七周前,组织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的人员采取合议或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学生评教数据统计与反馈。教学信息中心根据学生网上评教数据,计算学生对教师评价“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百分比。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按非常满意率*100分+满意率*80分+基本满意率*60分+不满意率*40计算出学生评教成绩,于下一学期初返回到各院(部)。
第十七条 院(部)汇总评价成绩并确定评价等级。教学院(部)按照学生评教成绩占75%、院(部)评价成绩占15%、同行评价成绩占10%汇总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再以此确定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等级。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占参与教学质量评价教师人数25%、“良好”占60%、“合格”和“不合格”占15%。院(部)确定评价等级时,当学期被通报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不能评为“优秀”;当学期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十不准”》(见附件1)规定者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结果公布。各院(部)将教师的汇总成绩及评价等级经确认无误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发文公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诉一次,申诉处理后的评价结果为教师评教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的最终结果。评价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若对评价结果不服,可在教务处发文公布评价结果后10日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申诉处理表》(见附件1);院(部)可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教学管理领导和学科专家深入申诉教师教学课堂听课等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议,若院(部)评议认为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确实不符,院(部)可向教务处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不进行同行评教、院(部)评教,只进行学生评教,原有同行评教、院(部)评教成绩也不再计入复评成绩。复评由教务处组织教师原上课班级的学生对教师重新进行一次评教,并将复评成绩与评教学期本院(部)列“良好”或“合格”等级最后一位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进行比较,若不低于相应等级最后一位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则按相应等级最后一位的评教成绩确定其最终评教成绩,若低于相应等级最后一位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则按复评成绩确定其最终评教成绩。
第五章 评价要求
第二十条 各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学生及其他参与评价的人员了解评价内容,明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必要性,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要有严格的措施和纪律促使学生及其他评价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院(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教师的工作情况做好记载,使院(部)评价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进行学生评价时,院(部)要安排带队教师负责学生评教的秩序管理、学生登录密码查询和评教操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内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教工作,逾期未参加者,将不能查看本人本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同时也不能进行本学期的各类选课活动(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体育选课等)。学生评教时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认真客观地进行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以保证评教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教学信息中心要对学生评教的原始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向被评教师公开。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要仔细统计数据,确保评价成绩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对违反评价纪律、徇私舞弊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交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降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者,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院(部)要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对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表彰。对“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要及时进行诫勉,采取建立谈话制度、听课制度、检查制度、“结对子”制度等帮扶措施,深入了解情况,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督导,突出帮扶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教师取长补短,加快进步。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从下一学期开始,应暂停承担教学任务,重点帮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期内经帮扶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教师,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制订本院(部)能全面、客观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原则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长师院办﹝2007﹞14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