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课程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广大师生的课堂教学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课堂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组织实施的计入学分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教学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把教风学风作为评价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求教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全过程,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遵循教育规律,尊重热爱学生,坚持继承创新,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师和学生违犯课堂教学纪律规定,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的纪律处理。
第二章 纪律规定
第六条 课堂教学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意识形态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出现下列观点和言行:
(一)反对宪法和国家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妄议党的领导、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宗教教义,宣扬极端宗教思想;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或为历史罪人开脱罪责;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宣扬低级庸俗价值观;
(九)宣扬历史虚无主义,损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英雄模范人物形象,传播政治谣言;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不良意识形态倾向。
第七条 课堂教学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师德师风相关规定。严禁出现下列言行:
(一)迟到早退,随意离开教学现场;
(二)衣着不当,教态失范,课堂接打电话或接待无关人员;
(三)酗酒后上讲台,在教学场所吸烟;
(四)不尊重学生人格,辱骂、蔑视学生,用尖酸刻薄语言评价学生;
(五)猥亵学生,用言语或动作进行性挑逗或性暗示;
(六)作风霸道,动作粗野,语言粗俗;
(七)向学生推销课外培训服务、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
(八)其他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相称的言行。
第八条 课堂教学中,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二)擅自使用未经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专门委员会审定的教材;
(三)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不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四)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或更换上课地点;
(五)不按标准评价或不公正评价学生的平时成绩;
(六)其他与教学管理制度不相符的言行。
第九条 课堂教学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尊敬老师,认真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严禁出现下列言行:
(一)上课迟到、早退;
(二)不尊重教师,扰乱课堂教学秩序;
(三)着装不得体,穿背心、裤衩、超短裙、拖鞋或露胸、露腰、露背服装进入教学场所;
(四)带餐饮食品进入教室、实验室;
(五)在教学场所吸烟、追逐打闹、高声喧哗、踩踏桌椅教具;
(六)随意搬动或损坏课桌凳及教学设备,在课桌椅、墙壁、讲台、门窗上涂抹刻划,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七)上课不带教材、笔记本和相关学习工具;
(八)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配套制度
第十条 认真落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联系班级、联系学生制度,每名校领导对口联系1个以上班级、1-2名学生,每学年上台讲思政课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教学督导员、课程组同行听课巡课制度,每学年听课不少于规定的课时数。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高校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开设提高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的哲学社会科学类课程,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用教学实践回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教学评价和奖惩机制,加强教学信息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教学院(部)对课堂教学纪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宣传,落实措施,监管到位。
第十五条 教学院(部)领导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巡课,及时了解、解决本院(部)教师和学生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师生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必须掌握课堂教学情况,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认真解决教师反映的课堂教学中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优良教风和学风。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应在上课前到达课堂、下课后方可离开,不可在教室随意走动或作出影响教师教学的行为,对于课堂中出现的意识形态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教学院(部)未履行管理职责,课堂教学纪律秩序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违犯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追究党政负责人的责任,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教师违犯课堂教学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犯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教学评价、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选优“一票否决”, 并依照《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委发〔2019〕43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教师违犯课堂教学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犯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