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31浏览次数:1063

长江师范学院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实现高校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工程类专业和其它类专业中的市级一流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安排管理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并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办法,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及时公示评价结果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 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

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

评价前需确认评价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方法的合理性。采用综合评价方式来判断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具体为用人单位调查、毕业生调查、社会需求报告、学校及专业定位情况符合培养目标的符合度。

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核心环节是校外评价,旨在评价毕业生毕业后5年左右专业或职业成就与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否吻合。评价指标包括毕业生职业和专业成就调查反馈、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满意度调查反馈、社会舆论反馈等。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具体如下:

1.毕业生跟踪调查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的方式进行,辅以毕业生座谈会、校友返校交流会等,调查内容涉及毕业生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职业领域、岗位角色与职称、薪资水平等)、职业发展与专业成就、自身满意度评价等。

2.用人单位调查多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主要调查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道德、政治素养、业务水平、综合素质与能力、职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价。

3.定期搜集和整理社会第三方评价,通过调查机构或媒体对不同专业学生培养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评价排名等获取社会反馈信息,关注社会对本专业毕业生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认可度,作为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五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机构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责任人。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导成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学院院长为评价小组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为副组长,评价小组的成员为各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年级辅导员和2-3名教育专家。

第十六条 评价小组职责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各条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分解和相关主要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估,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将本专业的每项毕业要求合理分解为2-4个可落实、可评价、有逻辑性和专业特点的指标点。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

各专业可结合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如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内部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各专业要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各项毕业要求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均应包括定量的基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需保证每届学生均经过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依据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方法和结果,明确该项毕业要求评价结果是否“达成”。各专业针对每一条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专业***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且依照持续改进机制,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将《报告》及时反馈给各教学环节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并用于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设置等)、课程大纲和教学实施等方面的持续改进。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及教学过程材料(考试、作业、实验报告等)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学院(部)教学督导、学院(部)教学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原则上在一学期课程结束后,由各专业评价小组组织教师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教师根据评价结果了解课程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表

2.基于成绩的课程目标、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方法

3.XXXX课程考核自评表

4.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表

5.学生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分析单

6.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校友调查问卷法

7.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分析与反馈

8.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方法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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